在开设赌场刑事案件咨询过程中,家属高频提出疑问:“会不会把家里房子存款全部没收?”很多当事人把追缴赃款、没收作案工具和刑罚附加刑没收财产混为一谈,产生不必要恐慌,也有部分当事人反过来,把罚金当成追缴违法所得,以为退完非法获利就不用交罚金,两种认知偏差都会影响当事人应对刑事程序。想要读懂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书当中的财产判项,必须把罚金、追缴违法所得、没收财产三个法律概念完全区分开,三者法律渊源、法律性质、适用条件各不相同,不能互相替代。
第一,罚金,属于刑罚的附加刑,写在刑事判决书主刑之后。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开设赌场罪必须并处罚金。也就是说,只要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,除了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等主刑之外,一定要判处罚金。罚金是命令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,这笔钱区别于违法所得。哪怕被告人已经全额上缴全部违法获利,法院依然有权判处罚金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指出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,如违法所得数额、造成损失的大小等,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,依法判处罚金,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,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。开设赌场罪没有法定罚金上下限,由法官结合赌资、获利、社会危害、被告人经济状况自由裁量。罚金可以分期缴纳,如果遭遇不可抗拒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,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。
第二,追缴违法所得,规定于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,不属于刑罚,属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。条文原文: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只要有犯罪获利,就必须追缴,不以被告人主观意愿为前提。通俗来讲,就是把通过赌博犯罪赚来的钱全部上交国库。即便钱款已经挥霍,仍然负有退赔义务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;拒不退缴,办案机关可以查封冻结名下账户资产,后续强制执行。这里的没收,对象是赃款、赌资、赌博用手机、电脑服务器等作案工具,不是当事人名下合法的房产、存款。
第三,没收财产,属于刑罚附加刑,分为没收个人部分财产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该刑罚必须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罪名才能适用。回到开设赌场罪法条,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,仅规定并处罚金,没有设置没收财产。所以,只犯开设赌场罪一罪,法院不能判处没收个人财产。只有被告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,该罪名条文规定可以没收财产,数罪并罚的前提下,才会出现没收财产判项,例如同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等情形。很多家属看到判决书写“扣押在案赌资予以没收”,就误以为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,这是典型误解,该处理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置,并非附加刑没收财产。
实务中会出现一种复杂情形:犯罪所得与个人合法财产发生混同。例如,被告人把赌博平台赚来的钱和自己正常上班收入存入同一张银行卡,多次进出流转,资金无法清晰拆分。司法机关会对账户资金甄别,对于无法区分合法与非法部分,存在被认定为涉案财物予以追缴的风险。如果使用违法所得购置房产、车辆,对应的不动产、车辆同样可以被追缴处置。但如果财产完全使用合法收入购置,资金来源清晰,与赌博犯罪没有关联,单纯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中不会被没收。
很多当事人会问,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都要交吗?答案是肯定的,二者并行不冲突。退缴违法所得,是交出非法赚来的钱;缴纳罚金,是国家给予的财产惩罚。实践当中,主动预缴罚金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,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。不少当事人抱有错误想法,认为“我把赚的钱全部退回去,就不用交罚金”,该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对于涉案人员,应当提前区分清楚自己哪些资产属于涉案,哪些属于合法财产,在律师指导下处理资产,不要盲目转移财产,转移赃款会丧失从轻机会,甚至可能衍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新的刑事风险。充分理解三类财产处置规则,才能客观评估案件后果,理性选择辩护策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