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样是敲诈勒索罪,涉案金额接近,最终判决刑期却差距明显,核心原因在于案件当中是否存在加重情节、从重处罚情节。很多当事人只看到涉案金额,忽略案件情节对量刑档位的提升作用。部分案件实际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,但因为具备法定严重情节,可以直接升格到三至十年这一档量刑,后果非常严重。本文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,梳理敲诈勒索罪加重、从重情节,分析各类情节如何影响定罪量刑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除了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之外,“其他严重情节”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同样可以对应第二档、第三档法定刑。两高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: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,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百分之八十的,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简单来说,具备特定恶劣情节,数额标准可以打八折,直接升档量刑。
司法解释第二条列举可以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,包括:(一)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;(二)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;(三)对未成年人、残疾人、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;(四)以将要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、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;(五)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;(六)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军人、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;(七)造成被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,就是第四条可以适用数额八折升档的情形。
举个例子,某地区数额巨大标准是4万元,正常情况下4万元才可以进入三到十年这一档。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,实际金额3.2万元,达到4万元的百分之八十,就可以直接认定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适用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。不需要达到全额数额标准,就可以升档加重处罚。同理,数额特别巨大标准40万,具备对应恶劣情节,32万即可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落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。这是实务当中非常关键的裁判规则,很多当事人不清楚该规则,低估案件风险。
造成被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,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加重情形。需要注意,并不要求行为人的威胁恐吓是被害人自杀的唯一原因,只要敲诈勒索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,属于诱发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,就可以适用该加重情节。最高法发布的网络敲诈勒索典型案例中,行为人网络发帖曝光隐私持续要挟,被害人出现轻生行为,即便行为人没有拿到钱款,依然认定情节恶劣从重处罚。该类案件即便未遂,量刑也会明显重于普通敲诈勒索未遂案件。
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,或者本身属于黑恶团伙实施敲诈勒索,除本罪本身加重之外,还会涉及扫黑除恶相关政策从严把握。冒充公职人员、记者,利用身份带来的威慑效果施压,社会危害性更大,司法解释专门予以规制。针对未成年人、老人、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实施敲诈,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弱,法律也设置了从严规则。以杀人、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作为威胁内容,和单纯曝光隐私、举报违法行为相比,威胁手段危险程度更高,量刑评价更重。
除司法解释明确加重升档的情形之外,还有诸多酌定从重情节,会在基准刑基础之上增加刑罚量。比如多次敲诈勒索,虽然已经作为入罪条件,超出次数部分可以继续增加刑罚量;利用网络手段实施敲诈勒索,信息传播范围广,被害人精神压力更大;共同犯罪当中的主犯,组织策划、积极实施威胁行为;作案对象多人,持续时间长;案发之后拒不认罪,拒不退赃退赔,隐匿转移赃款,无悔罪态度;以被害人的违法隐私作为把柄反复要挟,长期持续索财。
与之相对,要区分从重情节和从宽情节。自首、立功、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、取得被害人谅解、未遂、从犯,属于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。一个案件当中,可能同时存在从重情节和从宽情节,法官需要综合权衡。比如行为人冒充公职人员敲诈勒索,具备加重升档情节,但是同时属于犯罪未遂,全额赔偿取得谅解,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升档基础上,再适用未遂、谅解的从宽规则予以调节。
对于辩护律师而言,办理敲诈勒索案件,首要工作就是逐条核对卷宗材料,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加重情节是否成立。要重点审查:被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后果与本案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充分;行为人是否确实冒充国家工作人员;是否属于黑恶名义作案;数额是否达到八折标准。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撑加重情节,辩护当中应当提出质证意见,避免不当升档量刑,这是该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。很多案件,如果去掉加重情节,量刑档位会直接下降,对当事人影响巨大。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措施之后,应当把全部案件细节如实告知律师,便于律师识别案件当中的从重、加重风险点,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