寻衅滋事案件大量呈现多人共同作案形态,喝酒之后多人参与冲突,起哄闹事、结伙殴打他人,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一伙人参与同一件滋事案件,但是不同被告人判决结果差距很大,有的人判处实刑,有的人判处缓刑,还有的人获得从轻大幅降罚,核心原因就是共同犯罪当中区分主犯与从犯,二者法律责任、量刑规则存在本质区别。很多当事人跟随朋友到现场,没有主动挑事,只是被动参与,不清楚自己也构成犯罪,更分不清自己属于主犯还是从犯。本文结合刑法共同犯罪规定,梳理寻衅滋事罪当中主从犯认定标准、责任划分、量刑差异,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展开分析,帮助当事人看懂多人滋事案件裁判逻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犯罪集团。对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第二十七条: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该条文同样适用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。
放到寻衅滋事具体案件当中,主犯一般包括几类人员:第一,事件发起者、挑起矛盾的人,最先起哄、最先动手,提议闹事;第二,现场起指挥作用,煽动其他人上前实施殴打、打砸行为;第三,实施主要侵害行为,直接动手殴打被害人、直接损毁财物,危害后果主要由该行为造成。以上几类人员,属于共同犯罪当中主要作用,会被认定为主犯,按照全部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,没有法定从轻优待,基准刑期按照全案后果确定。多人寻衅滋事,只要存在纠集、聚众情节,也是量刑当中重要考量因素,纠集者大概率认定为主犯,如果满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滋事,还可能触发五年以上十年的加重量刑档位。
从犯主要是起到次要、辅助作用,实务当中常见情形:跟随同伴来到现场,本人没有主动挑起事端;只是在旁边助威起哄,没有动手殴打、没有实施打砸财物;传递工具、望风,没有直接实施核心犯罪行为;虽然有轻微参与行为,但对于损害结果发生贡献很小。要注意,不是只要没有动手就一定属于从犯,如果言语积极煽动,不断怂恿其他人实施滋事行为,推动事态升级,即便没有动手,依然有可能认定为主犯。反过来,轻微动手,但是受人邀约,被动参与,行为程度轻,也依然有机会认定从犯。
主犯与从犯量刑差距较为明显。主犯按照全案事实确定基准刑,比如普通寻衅滋事,主犯基准刑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。从犯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实务裁判当中,会根据从犯实际参与程度划分梯度。对于参与程度较高的从犯,只是相比主犯作用略低,一般减少基准刑20%-30%;参与程度中等,只是跟随到场,少量参与行为,减少30%-40%;仅助威望风,几乎没有实施侵害行为,作用很小,可以减少40%-50%,情节特别轻微的,还可以进一步减轻,甚至争取免除刑事处罚。以上仅为司法实践参考幅度,最终判决还会叠加自首、坦白、认罪认罚、赔偿谅解等其他情节综合调整。
实务当中还有一类难点,部分多人寻衅滋事案件,各行为人行为程度接近,每个人都积极动手,无法区分谁作用更大,法院不划分主从犯,全部按照主犯处理,每个人都对全部危害后果承担责任。很多当事人误以为,别人动手重,自己动手轻,就只需要对自己造成的伤情负责,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当中,只要属于共同犯罪,就要对全部整体后果承担责任,不能只看自己造成的局部伤害。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,最终判决结果超出心理预期。
举一个典型参考案例:多人酒后在夜宵摊寻衅滋事,两名被告人动手殴打被害人,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,财物被损毁。其中一名被告人挑起冲突,率先动手,认定主犯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另一名被告人受朋友邀约到场,跟随参与殴打,行为相对克制,认定从犯,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适用缓刑。同一件案件,主从犯认定直接改变最终服刑结果。
对于被卷入多人寻衅滋事案件的当事人,如果属于次要参与人员,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就是争取认定从犯身份。但想要认定从犯,需要结合案卷证据,包括监控录像、证人证言、同案供述,证明自己没有起意、没有指挥、实施行为程度低,对事态升级作用有限。同时即便认定从犯,也不代表必然无罪,只是法定获得从轻的量刑空间,仍然需要结合赔偿、谅解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综合争取轻判。
现实生活当中,遇到朋友与人发生冲突,不要盲目跟风到场起哄助威,不要碍于情面参与闹事,一旦参与共同寻衅滋事,即便不是挑事的人,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,成为案件当中的从犯,留下犯罪案底,影响个人后续人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