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审,社会自由度最高。当事人可以在本市县正常生活工作,只需要遵守:不离开所居住市县,联系方式变动24小时报告,传讯到案,不得干扰证人、毁灭证据。不需要把身份证件上交,依旧可以正常上班生活,最长期限十二个月。取保候审适用重点在于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,不需要达到逮捕条件即可适用。
监视居住严厉程度高于取保候审。监视居住的大前提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,只是基于身体、家庭、办案特殊需要,不送往看守所。居家监视居住,当事人活动范围被限制在房屋之内,不能自由外出,会见通信受到严格管控,证件上交执行机关。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人身自由限制进一步收紧。监视居住最长期限六个月,比取保候审更短。当嫌疑人想取保候审,但是既找不到保证人,也无力缴纳保证金,办案机关就可以依法转为监视居住,这是实务当中监视居住常见来源。
拘留与逮捕,属于法定羁押措施,执行地点在看守所,完全剥夺人身自由。拘留一般是紧急情况下临时控制,逮捕是正式长期羁押,二者当事人都关押在看守所,每一天羁押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。监视居住(哪怕指定居所)执行地点不在看守所,法律归类上不属于羁押,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部分折抵刑期,折抵标准也和看守所羁押不一样,逮捕拘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时,两日才折抵一日刑期,折算比例更低,这一点要重点区分。
实务当中强制措施之间可以互相转换。监视居住期间,如果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义务,比如擅自离开处所、串供、毁灭证据,经传讯拒不到案,可以变更为逮捕,送往看守所羁押。反过来,被逮捕羁押之后,如果出现重病、怀孕等法定情形,也可以从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。很多家属会产生疑问:明明可以取保,为什么采取监视居住?办案机关会综合评估逃跑风险、串供风险,如果认为社会风险高于取保候审承受限度,但又满足监视居住法定情形,就会选择强度更高一档的监视居住。
很多当事人主观感受: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体验接近关押,但是法律层面依旧不属于羁押,带来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国家赔偿。如果案件最终撤销、不起诉、判决无罪,看守所拘留逮捕的错误羁押,可以申请国家赔偿;住处监视居住,不能申请国家赔偿;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符合法定情形的,才可以主张赔偿,这也是法律区分羁押与监视居住带来的权利差异。家属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判断是否属于羁押,必须对照法律文书、法条规定区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