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是砍头息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规定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举例说明:借条写借款本金10万元,出借人转账时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,实际转给借款人95000元。这种情况就属于砍头息,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实际交付的95000元,利息也以95000元作为基数计算,不能按照借条上10万元本金计息。
其次是各类附加费用。部分借款合同会约定咨询费、服务费、管理费、担保费等,由借款人承担。司法裁判规则:出借人收取的利息、逾期利息、违约金以及其他各类费用,合并计算后的总额,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。如果各类费用叠加后突破上限,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。只有第三方机构真实收取、独立于出借人的服务费,才有可能不纳入计息总额;出借人自己收取的各类杂费,一律合并核算。
违约金同样受利率上限约束。部分合同约定,一旦逾期,除正常利息外,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。很多人认为违约金和利息是两码事,可以分开计算。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,出借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,合计仍然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红线。
实务中,很多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,设置多重收费项目,变相抬高融资成本。借款人遇到这类情况,要保存好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收费单据。诉讼阶段,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,要求对本金、各项费用合并核算,剔除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。在签订借款合同前,仔细审阅全部收费条款,综合测算全部资金成本,避免落入变相高息的陷阱。